【遺囑公證需要的程序 遺囑公證程序是怎樣的】遺囑公證程序是怎樣的
一、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 , 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容:(1)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2)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4)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 , 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
二、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3)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6)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
四、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進行分類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
五、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后 , 經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 , 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 。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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