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育有二子 , 后其與妻子調(diào)解離婚,1993年其購買了成都市內(nèi)一建筑面積為55.10平方米的單位房改房,1998年11月取得房屋產(chǎn)權(quán)證書 。其小兒子在1995年1月登記結(jié)婚并一直與其共同生活 。1998年5月20日,田某自書遺囑載明:“某機械廠住房4-3-5-2號 , 住房一套面積5.3.5,轉(zhuǎn)交繼承人小兒子田某夫婦” 。
2008年4月田某去世后,田某的大兒子則認為從遺囑上看出,其父只是將房屋的5.35平方米給其弟繼承,其他面積則應按法定繼承 。但田某的小兒子則認為 , 遺囑上“5.3.5”是筆誤,遺囑應是指整套房屋由其夫婦繼承,故起訴要求法院確認爭議房屋歸其夫婦所有 。
庭審查明,田某書寫遺囑時68歲,從其自書遺囑的文字書寫質(zhì)量看,自書遺囑人田某的文字書寫能力很差,筆跡生硬不流暢 , 標點符號及面積單位均未規(guī)范書寫 。但從文字表達的意思看,可以清楚表達其將房屋留給原告繼承的意思 。由于田某書寫遺囑時尚未取得產(chǎn)權(quán)證書 , 其對房屋建筑面積可能不很清楚,其后來產(chǎn)權(quán)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55.10平方米,按照一般人的常識是不會立遺囑指定繼承5.35平方米,而5.35平方米還不足一間房屋面積 , 且遺囑上“5.3.5,”之間都有點 , 結(jié)合田某書寫能力差的情況及繼承書上“住房一套面積5.3.5,”的提法,將“5.3.5,”理解為53.5平方米較為合理合情 。
【自書遺囑中容易出現(xiàn)的瑕疵 自書遺囑有瑕疵引起合理爭議】對被告主張遺囑記載面積是5.35平方米 , 其他面積應按法定繼承的意見,法院認為其不但證據(jù)不足,且亦不合常理 , 故不予采納 。因此認定該案訴爭的遺囑系自書遺囑,其書寫形式上雖有瑕疵,但內(nèi)容合法,亦可作出合理的理解,應系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故可認定遺囑有效,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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