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能否變更夫妻共同遺囑
可以修改屬于個人遺產份額的部分 。
所謂形式上的共同遺囑又稱單純的共同遺囑,是指即內容各自獨立的數份遺囑記載于同一份遺囑中 。這種單純的共同遺囑其在實質上為數份獨立遺囑 , 只不過形式在同一份遺書上,其產生各自的法律效果互不影響 。而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將其內容共同或相關的意思表示形成一個整體的遺囑意思表示,從而定格于同一遺書上 。這時遺囑人之間的遺囑表示不是完全獨立的,而是相互間牽連和制約的 。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應限于實質意義上的共同遺,以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為準 。
共同遺囑在形式可以分兩種:一種是相互遺囑,兩個遺囑人相互以對方為自己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另一種是相關遺囑即相互以對方的遺囑內容為條件的遺囑 。
共同遺囑在內容上通常有三種表現:一是,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二是 , 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三是,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并規定后死者將遺產留給某第三人 。
共同遺囑在性質上如何去認定它?它是否是遺囑呢?學界有三種觀點:
一是“雙方法律行為說”,認為共同遺囑是雙方法律行為,共同遺囑的訂立和撤銷都必須有雙方的合意方可 。
二是,“附條件或附義務的單方法律行為說”,該說認為可以把共同遺囑分割成兩個附條件或附義務的遺囑,這樣就可以和一般遺囑理論銜接 。
三是,“共同法律行為說”,認為共同遺囑是遺囑人共同的法律行為,需要有遺囑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方可成立 。
應該說共同遺囑的性質比較符合“共同法律行為說” 。“雙方法律行為說”抓住了共同遺囑中包含多方意思表示的特點,但是無法突顯共同遺囑中的遺囑人是基于同一遺囑目的而成立的 。而且雙方法律行為是不同主體基于各自不同的目的和利益形成相對應的意思表示,況且主張雙方法律行為顯然和一般遺囑的單方法律行為性質完全相反,難以形成統一的遺囑理論 。
【夫妻共同遺囑一方可以撤銷嗎 單方能否變更夫妻共同遺囑】對于“附條件或附義務的單方法律行為說”,該說試圖整和共同遺囑理論和一般遺囑理論應該說方法上有所創新,但是該說強調了分割了共同遺囑的意思表示元素,沒有主要到各元素間的相互制約和牽連關系 , 而共同性整體性是共同遺囑的本質所在 。
而“共同法律行為說”是比較合理的,其擁有了其他兩個學說的長處 。其強調了共同遺囑人之間遺囑意思表示的目的一致性和內在整體性,又看到了共同遺囑中有遺囑的一般特性 , 為遵循了遺囑自由原則打好鋪墊 , 有“可合可分”的優點 。
以上就是相關回答,對于雙方共同遺囑的,要想變更遺囑的必須要達到一定的條件,一般情況下只能修改自己的那一份,當對方死亡的自己才擁有共同遺囑的所有份額,這個時候再進行處置就是自己的自由了 。如果還有法律問題的話可以咨詢94常識網的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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