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單位應當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通知單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到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繳納;
(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可以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劃繳用人單位和為其職工代扣的社會保險費 。
【邯鄲失業保險繳費流程】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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