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封建社會的教令權 , 指的是家長對子孫進行教育、命令的法律權力 。下面趣歷史小編給大家帶來了相關內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
古代教令權的思想淵源是中國傳統的孝道觀念 。其主體主要是祖父母、父母 。其中祖父母包括義祖父母、改嫁的祖母 。父母包括義父母、繼父母、改嫁的母親 。教令權指向的對象包括兒子、兒媳、未出嫁的女兒、義子、義女等 。中國古代的教令權法源遠流長 。最遲在漢代已有教令權方面的法律規定 。
晉朝的教令權法對教令權的主體、違犯教令權罪的構成要件及其處罰,做了明確規定 。此后南北朝、隋朝的律典均沒有流傳于世,不過其精神和內容與晉律一脈相承,因此應均有教令權法的規定 。在傳世律典中,目前所知最早對教令權予以規定的是唐律 。
唐朝的教令權法既有所繼承,又有所發展、變化,為此后各朝的教令權法奠定了基礎 。宋朝的教令權法基本沿襲唐朝 。元朝法律并未像唐宋律一樣對違犯教令做出明確規定 。明朝的教令權法主要沿襲唐宋法律,但對違犯教令的處罰相對較輕,是清朝教令權法的藍本 。
一、古代的家長權
在中國古代社會,教令權本質上是一種以祖父母、父母為代表的家長權 。這種家長權,其思想淵源是中國傳統的家與孝道觀念 。瞿同祖闡述家的概念時,認為:“家應指同居的營共同生活的親屬團體而言,范圍較?。?通常只包括二個或者三個世代的人口 。”
在中國古代,人們主要以耕種為生,在這樣的家庭里,由于農田的數量有限,所以一個家庭只包括祖父母、已婚的兒子和未婚的孫兒女 。如果祖父母去世,那么同輩的兄弟開始分居,這樣一來,家中只有父母及其子女,子女未婚嫁之前人口難以超過五口 。
在這個類型的家庭中,夫婦上有父母(公婆),下有子女 。這是近代之前和現代社會常見的家戶類型 。早在戰國就出現了“五口之家”或者“八口之家”,其中 , 五口之家是把兄弟排除在外,僅指父母、妻子和本人的家庭類型 。

二、孝道的延續
這樣的觀念從戰國一直延續到了明清時期 。日本學者滋賀秀三認為,中國存在私法意義上的家,也存在公法意義上的家 。私法意義上的家廣義上指對家系相同的人的總稱 , 此時家的概念與宗是相同的,從狹義上來講家是共同維持家計的生活共同體 。而公法意義上的家就是公法上的課稅的對象——戶 。
在《中國家族法原理》中,滋賀秀三采用了它狹義意義上的解釋 。滋賀秀三又將家的法律構造分成了“父家長型的家”和“復合型的家”兩種,其中,“父家長型的家”主要指由直系親屬主導 , 全體家庭成員同居的家 , “復合型的家”指直系親屬死亡,剩下的子孫依然同居的家 。在這樣的家庭環境中,主要存在兩對法律關系 。
其一是父子關系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兒子是父親生命的延長 , 父親死后就由兒子為父親承嗣,然后代代相傳,這樣一來祖宗的祭祀不斷,家族也會因此綿延不絕 。中國人的孝道觀念也由此而生 。根據宋金蘭對“孝”的文化內涵的考證,他認為“孝”最早代表“家”,它傳達出生兒育女的信息 。
由此,“孝”強調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它強調成家生子是人應盡的社會責任,強調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 后來“孝”才發展出“善事父母”的含義 。

《禮記·坊記》記載:修宗廟和敬祀事這兩件事,是使民追孝的事情 。這樣的記載表明雖然當時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孝道,但是尊敬、愛戴長者的事跡已經存在 。實際上,西周之前的朝代更注重“尊尊”,忽視“親親”,從西周建國以來,經過政治改革,周以前那些傳統的宗法性宗教開始向人文化發展,道德倫理的內容越來越多 。比如 , 當時的青銅器上出現了大量的“孝”字,《詩經》中也記載了不少有關孝的論述 。表明在西周時期,孝是一種比較普遍的道德倫理 。春秋戰國時期諸子百家都在努力維護一個差別有序的社會,希望維持禮的秩序 。從這一點上說,諸子百家的思想是有共同基礎的 。
三、諸子的殊途同歸
由此 , 在孝的主張上,諸子百家的思想大致相同 。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孔子主張“仁”,他認為“仁為眾德之總” , “仁”中包含一切美好的道德品質,例如孝、悌、忠恕等 。在孔子的倫理法思想的基本原則中 , 家族倫理本位原則占重要地位 , 而構成家族倫理的行為規范即為孝 。孔子在《論語》中的許多語句涉及家庭倫理 。
他提出 , 身為人子,孝敬父母不只包括贍養他們,重要的是做到時刻保持態度的恭敬虔誠,侍奉父母時要注意自己的情緒 , 要有發自內心的愉悅表情 。但孔子此時的思想并不是一味地要求兒女完全順從父母,而是主張“父慈子孝”,即做兒女的孝順的前提是做父母的有慈孝之行 。與此同時,孔子還溝通了“孝”與“忠”的關系 。這也為后來漢代“移忠作孝”奠定了思想基礎 。具體來說,“孝”是“忠”的基礎,“忠”是“孝”的延伸 。

《禮記·坊記》記載了孔子對“同居共財”的看法,他認為卑幼不能在父母健在時析產分家,這也是早期“同居共財”思想的體現 。孔子之后的孟子和荀子都先討論了“人性”,二者主張不同,孟子主張“人性本善”,荀子主張“人性本惡”,但是二者對于孝的理解本質上都是相同的,他們關于孝的思想都來源于孔子的孝思想 。經過儒家的發展,孝道開始蛻變為一種自我反思的人生哲學 。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曾這樣論述忠孝:“臣之所聞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 。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賢臣而弗易也’ 。”
可以看出,韓非對于孝順之道非但不排斥 , 而且極力主張這一“天下之常道”,之后他還以這種家庭關系為基礎,類比探討君臣之間的關系 。這證明韓非雖然是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但他十分重視家庭倫理秩序 。他希望實現“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的社會格局,這與儒家所提倡的理論,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因為他們都希望保持差序格局 。
《老子》中也記載了有關孝的觀念 。“絕圣棄智 , 民利百倍;絕仁棄義 , 民復孝慈;絕巧棄利,盜賊無有 。此三者以為文,不足 。故令有所屬:見素抱樸,少思寡欲,絕學無憂” 。可見,先秦時期諸子百家都主張家庭倫理和孝道觀念,有關孝道的理論并不是儒家所獨有的,這一時期,在孝的觀念上,諸子百家都不約而同地強調子女對父母的義務 , 很少強調父母對子女的義務 。到了秦朝,已有孝敬父母的條款入律 。例如云夢秦簡中就有“忠孝”“父慈子孝”等等相關的記載 。
【古代社會的教令權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思想淵源是什么?】漢代自建立之初就確立“以孝治天下”的原則,與此同時,《孝經》在這一時期成書,它在孝道思想中增加了臣子對君主的義務,孝道不再單純指“善事父母”,《孝經》的問世標志著孝道思想的轉變 。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使得法律制度與儒家禮教結合,實現孝道的綱常化 。

西漢時期不孝罪的規定與唐代的規定已十分相似,換句話說 , 漢代是中國封建社會不孝罪基本形成時期 。魏晉南北朝時期,北魏法律對祖父母、父母怒殺、毆殺和故殺子孫的罪行 , 制定了相應的刑罰 。除此之外,子女對父母的不孝、不恭、不敬等行為,也在法律嚴禁范圍之內 。北魏滅亡后,北齊對北魏的法制繼承較多,并對隋唐法制影響深刻 。
唐朝“引禮入律”,《唐律疏議》中規定了“子孫違犯教令”罪 。此后宋、元、明、清各代法律沿襲罔替 。
結語
在實際生活中,中國古代社會家長的教令權可能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 。如中國自古就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禮制要求,卑幼的婚姻要聽從家長的安排 。
《大清律例·婚姻·戶婚》門下的“男女婚姻”條將這一禮制規定為法律,這也是家長教令權的一個表現;又如中國古代的家庭實行“同居共財”的生活模式,尊長健在時,子孫不能另立戶籍,分家析產,這一規定保證了家長對于家庭的財產權,家庭財產的支配權和管理權極大地暗含著家長教令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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