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煙臺單位試用期如何規定?
【煙臺單位試用期如何規定?】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問題解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 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 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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