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于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三條途徑追計欠款 。
第一條途徑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 。
第二條途徑是,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 。
第三條途徑是,如果擔保人或保證人,可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 。
【法律依據】
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
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
【債務人找不到了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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