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一般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為證,但若是雙方有一方不想簽訂合同,勞動關系是不是就不存在了呢?
答案當然不是,簽不簽訂勞動合同,都是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 。那么,不簽訂勞動合同,誰更吃虧呢?針對這個話題,筆者詳細地給大家分析下 。

對于勞動者而言,他們認為簽訂了勞動合同,可能會被公司設置出來的條條款款束縛,若是不簽訂勞動合同,平常公司的條條款款奈何不了他們,要是想離職了,誰也擋不住,想什么時候走什么時候走,并且也不用考慮強行離職會被公司罰款扣工資之類的 。
對于企業(yè)而言,他們則認為不簽勞動合同對自己更有益,若是哪天看某個員工不順眼,或者覺得某個員工不適合公司的某個崗位,可以隨時叫他走人,社保也不用繳納,可謂兩全其美 。
但真的如雙方所想的那樣,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就不存在勞動關系嗎?

答案當然不是的,不簽訂勞動合同依然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因為沒有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所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
根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
所以說,不簽訂勞動合同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不存在勞動關系,只要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就可以 。
另外,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

如果說,雙方?jīng)]有簽訂勞動合同,不管是勞動者自己不愿意簽訂,還是用人單位不愿意簽訂,若是員工工作滿一個月,用人單位是不是都要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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