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住證積分查詢如下:1、首先,把居住證和身份證各復印兩份正反面;2、辦理積分要自己的分數能夠達到120才可以申請積分,自己申請要先模擬下看是否能到120分,如果自己的信息不能夠滿足120分是不可以申請的;3、達到120分之后需要自己所屬公司在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系統開通注冊賬號 。個人是不可以申請的,只能委托公司單位申請開通賬號;4、自己準備的身份證,居住證等信息資料給公司申請賬戶的人員;5、在核實期間上海人事服務人員會讓當事人填寫相關資料;6、通過審核后公司會收到一份積分通知,上面會說明審核通過還是失敗,也會有居住證有效期和積分有效期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 。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 。
【居住證積分怎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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