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 , 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 。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 , 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 , 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 , 當年度年休假天數 , 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 ,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 , 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 , 統籌安排年休假 。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 , 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 , 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 , 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 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 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 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 。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 , 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 , 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 , 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 , 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 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 , 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
【年假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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