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暫住證需要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
根據暫住證申領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 申領暫住證須持暫住人的居民身份證 , 并按以下規定辦理:
暫住在居民家中的 , 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 , 由單位或者雇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 , 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
暫住在出租房屋的 , 由房主攜帶租賃合同 , 帶領其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但是 , 探親、訪友、旅游、就醫、出差等人員 , 按照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者旅客登記 , 不申領暫住證 。
暫住證由外地來京人員隨身攜帶 , 以備公安人員查驗 。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一年 , 逾期作廢 。有效期將滿的 , 應當在期滿前十日內到暫住地派出所重新辦理暫住證 。
外來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 , 應當持暫住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遷出登記 , 并向新暫住地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 。
【暫住證在哪里辦理需要什么證件】外來人員離開本市 , 應當向暫住地派出所辦理注銷登記;已領取暫住證的 , 應當將暫住證交回派出所 。外來人員遺失暫住證的 , 應當及時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重新補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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