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下合議庭難以作出決定的疑難、復雜、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1、擬判處死刑的 。
2、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 。
3、檢察院抗訴的 。
4、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 。
5、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 。
6、獨任審判的案件,開庭審理之后,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第十條規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或法院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如有異議,須報經院長或副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重新討論決定 。
【法院判刑要開審委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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