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時工在單位受傷的,如果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可以認定為工傷,由工傷保險賠償,如果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臨時工在單位受傷應該是誰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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