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死刑緩期執行 , 是指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 , 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 , 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 即死刑緩期執行 , 又稱死緩 。死刑緩期執行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 , 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 。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前提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樣 , 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 , 應當判處死刑的 。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死刑條款 , 或者所犯罪行不該判處死刑 , 就不能適用死刑緩期執行 。例如 , 我國刑法規定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 以及在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 同樣也不適用死刑緩期執行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 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 , 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 。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 是區分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的界限 。什么是不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案件呢?一般是指該罪犯罪行雖然極其嚴重 , 但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 , 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嚴重的主犯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 其他主犯不具有最嚴重罪行的;被害人在犯罪發生前或者發生過程中有明顯過錯的 , 等等 。對于死刑緩期執行的 , 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判決 , 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 , 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 , 針對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現 , 作出不同的處理: 1.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 , 如果沒有故意犯罪 , 2年期滿以后 , 減為無期徒刑 。所謂故意犯罪 ,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 因而構成犯罪的 , 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2.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 , 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 2年期滿以后 , 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重大立功表現 , 是指阻止他人進行嚴重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 , 經查證屬實的;有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 , 有突出表現的 ,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 , 如果故意犯罪 , 查證屬實的 ,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 執行死刑 。所謂故意犯罪 , 查證屬實的 , 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 , 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 由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 , 并作出有罪判決書 。在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 ,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核準 , 執行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中的附加刑 , 雖然實際一種附加刑 , 但是卻是一種比較嚴厲的刑罰 。因為依照《刑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應當”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和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無期徒刑的犯罪 , 還“可以”適用于殺人、搶劫、強奸、防火、爆炸、投毒等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包括: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②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③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④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權利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剝奪政治權利期限①判處管制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同②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③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 其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終生;判處死緩減為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計算:①被判處管制的 ,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和執行管制的期限同時起算同時執行;②被判處拘役、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 從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算 , 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③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 刑期從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計算 。④被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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