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從2006年元旦起開始我們拒絕二手煙就已經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據,只不過這部法律主要管轄的不是個人而是國家——因為它是一部國際法,2006年元旦之后的9日是它在我國開始生效的日子,按該法律規定,我們應在2011年之前采取有效的國內立法行政等措施保護所有人免于受到煙草煙霧的危害——2011年是最后的期限,也就是說其實從2006年起我們已經有了充足的拒絕二手煙的法律依據,但遺憾的是由于某些因素,這部法律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和執行——我們目前所執行的和煙草有關的政策都是和它背道而馳的,目的是增加吸煙人數,讓更多的人生活在二手煙的深淵中 。于是,雖然2005年國家以國家標準的形式確定了煙草煙霧是重要的環境污染物,但這部標準也很快的被封存起來,要不是我愛去世界衛生組織我還不知道呢 郁悶啊
【拒絕二手煙,有什么法律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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