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不能同時約定訴訟或是仲裁 , 這種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爭議條款一般認定無效 , 一旦發生糾紛 , 通常情況下是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當的方法方式來進行侵權事件的處理 , 具體的按照司法機關的規定辦理 。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 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 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
【合同能否同時約定訴訟或是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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