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
【子女探視權的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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