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 ,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
【國有劃撥土地拆遷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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