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
【生產安全法規定企業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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