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規定60日內取證,最長不超過三個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周期,具體以回執單標注的時間為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 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
【補辦身份證辦理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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