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
第四十一條 ,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 , 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 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 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
【我國的法定工作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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