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刑訴法第117條的規定是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 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 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 , 經出示工作證件 , 可以口頭傳喚 , 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 , 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 , 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
【刑訴法解釋117條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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