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
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
【房子查封多久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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