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后 ,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 , 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 , 協商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方探視子女 , 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 , 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 。因此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 , 也是子女的權利 。
法律依據:
【離婚探視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一些】《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 離婚后 ,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 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 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 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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