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領證就等于沒結婚嗎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明確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 , 予以登記 , 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br />
結婚登記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取得了結婚證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護 。無論當事人是否舉行了婚禮,也無論當事人是否同居,他們之間的夫妻關系已經存在了,要解除這種關系,就必須履行離婚手續 。而且一旦他們之間出現任何糾紛,都要以夫妻的身份關系來處理問題 。
如果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手續 , 即使雙方都認為相互之間是夫妻關系,包括已經舉行了婚禮、兩人已經同居、財產共享,這些都不為法律所認可,當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對夫妻關系的保護 。因此,如果當事人只是舉行了傳統的結婚儀式,辦了酒席,但仍未成立合法的婚姻關系,應當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
二、結婚登記的具體程序
1、申請
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 , 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 , 還應持離婚證件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
2、審查
【沒領證算結婚嗎 沒領證就等于沒結婚嗎】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還可以作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了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準予登記 , 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 , 也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
確實在法律意義上,只要夫妻雙方沒有到民政局去領證 , 那么婚姻關系是不受到法律的保護,建議大家要能夠清楚這一點 。94常識網上面有許多了解沒領證的人在一起的法律效力或是怎么樣解決,有需要的人們不妨來網站上咨詢了解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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