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系血親 。
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 , 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 。
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 , 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 。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范圍有 禁止結婚血親包括的內容有哪些】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 。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
三、擬制血親能否結婚的規定 。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 , 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 。由于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 。我國現行民法典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
對于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 , 我國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 。但民法典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典對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因此,民法典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于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 。都應屬于禁止結婚的范圍 。至于擬制旁系血親問的通婚,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系、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 , 可以結婚 。
看完上文的內容后,大家是否已經清楚我國禁止結婚的具體內容呢 。血親主要是直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以及擬制的直系血親 。如果大家對文章還有不明白的或者想要解決自己更切實的法律問題,歡迎到94常識網找專業律師進行專業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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