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約期間的互相饋贈可以分為兩種 , 一種是普通的日常交往的饋贈,例如送朵花、送件衣服之類的;另一種就是俗稱的"彩禮” 。對于日常交往中的饋贈,屬于贈予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了,所有權即已轉移,是否另行達成合同進行返還完全依賴于雙方協商一致 , 協商不成自然不需要返還 。
而對于"彩禮”的性質 , 可沒那么簡單了,民法是注重民事習慣的,而送"彩禮”的習慣實在是太久遠了,在歷史上彩禮實際上是結婚的法定形式 。我先把歷史上的彩禮習慣在這里說一說,然后還請你看我以前的一篇小文章《婚姻不成的彩禮處罰》,可能會對你的思路有幫助 。
彩禮是古代結婚的程序"六禮”中的一禮,這"六禮”就說來話長了,分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大程序 。我分別介紹一下:
這"六禮”在南宋以前就叫"六禮” , 而且這是比較規范也是很有影響的程序 。
納-采,就是家長請人向女方家長作出意思表示 。這要憑"父母之命”,首先是男方的家長看中女方,通常要門戶相對,就派個媒人到女方家提親 , 明確說明要為自己的兒了找個對象,是對方家的什么人 , 這個就叫納-采 。這里有個情節很多法制史的書上都沒有寫,一般要帶一個大雁去,因為大雁是個"信物” , 是講信譽的,不是開開玩笑的,這個大雁不管女方同意不同意,都是白送的,不得取回 。如果女方說不要,就結束 , 如果可以,就進入第二個程序 。
問名 。男方家長接到媒人的信息后,再派媒人去女方,問清楚姓名、生肖、生辰等等具體情況,這是一個技術性程序 。
【婚姻法不收彩禮 婚姻不成彩禮的處置】納吉 。都問清楚后就到算命先生那里去算,如果算命先生說不好,那么就算了 , 如果說好,就進入第四步 。
納征 。這是最為關系的,送聘財,一旦女方收了,那么這個婚姻實際上已經成立 。有的書上說聘財要多一點 , 而唐-律規定聘財多一點少一點沒有關系的,而且酒食不算 , 通常是綢緞這種東西 。那么為什么說一旦收到后就算成立呢?要看法律 , 唐-律明確說:如果聘財送到女家,男方悔婚,"不坐”,就是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彩禮"不索” , 就是白送了 。但是如果女方悔婚的話 , 家長要被"杖六十”,就是構成犯罪了 。因此從中可以看出,我們認為接受聘財就意味著婚姻的成立 , 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這個婚姻是買賣婚姻 。這個程序與婚書的程序具有同等的效力 。我們說古代婚姻是包辦婚姻、買賣婚姻,這是不錯的 。我國古代寫劇本的人是懂得這個法律的,例如梁*伯與祝*臺,祝*臺本來是要嫁給梁*伯的,但是一回到家里看到家里已經收了聘禮了,所以她沒有辦法了,只好對著梁*伯哭 , 她不愿意因為自己悔婚而使父親構成犯罪,但又不愿意與馬*才的兒子結婚 , 所以先上轎,再跑到梁*伯的墳上死,既不違法又不結婚 。
請期 。男方派使者與女家商定日期,一般也要算命的 。后來在日歷上干脆印了 , 宜什么不宜什么 。
親迎 。新郎承父命去女家迎娶新娘 。
到了南宋這個程序簡化,干脆把六禮簡化成三禮:納-采、納征、親迎 。有的書干脆把納征寫成"納幣”,這就更赤裸裸了 。這個三禮一直要用到本世紀初 。到了明清時還作出新的規定 。就是結婚那天 , 新郎可以去官府里去借一件八品官九品官的衣服穿一穿,就是那種大紅的 。這就是現在人們往往把新郎叫做"新郎官”的來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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