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的財產分割的訴訟主體不適格和遺漏當事人的處理
【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 案例 同居的財產分割遺漏當事人如何處理】同居關系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無疑對案件的處理帶來直接影響 。審查關口應前移至立案階段 , 才能使人民法院掌握好案件審理的主動權 。訴訟進行中如果發現原告不符合當事人的條件的,人民法院通知更換原告,不符合條件的原告不愿退出訴訟的,裁定駁回起訴 。同居關系當事人為子女訴請繼承權時,由于其在死者家庭中的“地位”沒有取得長輩的認可等種種原因,往往有意無意地遺漏死者父母 。因此 , 如果發現有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必須追加當事人,并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 。應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參加訴訟 , 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 , 如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案件進入實質性審理階段后追加當事人的 , 還應向被追加人送達起訴狀付本,重新確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甚至根據實際情況重新確定開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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