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周占軍,36歲,漢族,個體經營者,現住xxx 。
委托代理人高洪杰,白城市通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
委托代理人張星,同上 。
被告劉月華,38歲,漢族,白城市月華化妝品有限公司董事長 , 住xxx 。
委托代理人李金輝,吉林金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
委托代理人湯長春 , 同上 。
原告周占軍與被告劉月華解除非法同居分割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 原告周占軍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洪杰、張星,被告劉月華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金輝、湯長春和證人周占利、趙麗華、王峰、趙剛、張奎學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原告訴稱:原被告系夫妻關系,1995年3月9日,在海明辦事處辦理離婚手續,時隔5個月,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經營 , 將共同的事業發展到建成月華化妝品商場營業大樓等幾個場所的經營規模 。正當我積極努力拓展我們共同事業時,被告提出解除共同生活,僅給我一小部分經營項目的意見,我雖同意解除共同生活但提出應公平合理分割共同財產的意見,被告未同意,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分割共同財產4675974元 。
被告庭審答辯否認與原告有非法同居的事實 , 原告未參與經營 , 原被告之間是一種雇傭關系 , 原告無權分割被告財產 。
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和被告的答辯事由,本庭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原被告雙方是否存在非法同居的事實 。在庭審中 , 雙方當事人圍繞焦點問題進行了舉證和質證 。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庭審時出示了下列證據:
(1)1998年2月22日《白城日報》(星期刊)白城日報采訪人員盧麗桃寫的報道“伴著春光前行”說明原被告從1985?1999年長達14年非法同居關系 。被告質證時認為這是采訪人員的單方報道,沒征得本人同意 , 同時出示了采訪人員盧麗桃的情況介紹(已加蓋白城日報社公章)“采訪時,我不知劉月華、周占軍早巳離婚,故文中提到有關夫妻共同為一位小姐操辦婚事一事純屬誤會,該稿當時未經劉周二人審閱” 。
(2)長春香格里拉大飯店安全部證明函,證明原被告夫婦1996年10月?1998年11月在同一房間入住情況 。被告質證時對此有異議,并宣讀丁香格里拉大飯店安全部撤銷證明函 。
【同居關系財產分割糾紛判決書 非法同居分割財產糾紛案判決書】(3)出示一組照片,有與朋友、客人、親屬酒桌吃飯合影,有自己公出旅游留念、聯歡會唱歌、開業致辭等留影 , 說明原被告已恢復夫妻關系,并以夫妻面貌出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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