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被告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案件原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
原、被告自由相識戀愛并開始同居生活 。同居后,雙方先后生育三個子女,原告因雙方都是各自生活 , 各自工作,對方了解不多、性格不合,沒有共同語言 , 為由起訴要求將小孩全部判給被告 。
被告不作答辯,也沒有到庭參加開庭 。
案件結果:并沒有因為被告不到庭不答辯而無法審理 , 法院依然進行正常程序審理和判決 。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 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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