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財產糾紛 同居關系引發的過錯賠償問題】
同居下列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雙方均未婚同居 。
2、雙方均有配偶且雙方均知道對方有配偶而同居 。
3、雙方均有配偶但一方并不知道另一方有配偶而同居 。4、一方有配偶但隱瞞真實情況與另一方同居 。
5、一方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同居 。
如此復雜的同居類型在實踐中引發了形形色色的同居案件 。在這眾多同居案件中,涉及的過錯不外乎兩種:其一是有配偶同居者對其配偶的過錯 。其二是同居雙方的過錯 。
關于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同居 , 其配偶的損害賠償問題,《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定,有配偶的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8條規定,無過錯方配偶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依據該解釋第29、30條的規定 , 此種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起訴離婚時同時提出 , 不得單獨提出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由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的此種請求,也不予支持 。
如果無過錯方不起訴,而是由過錯方作原告起訴,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也不反訴損害賠償的 , 無過錯方還可以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
如果無過錯方做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有權另行起訴 。
關于同居雙方的過錯賠償問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均沒有規定 。但基于《民法通則》規定的過錯賠償原則,有過錯的一方,特別是有配偶卻隱瞞真實情況騙取與他人同居的 , 仍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之責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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