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四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 ,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1980年9月1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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