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程序是什么
結婚登記大致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一)申請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1)戶口證明;(2)居民身份證;(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
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申請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檢查證明 。申請復婚的,可以不再進行婚前檢查 。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1)中國公民須持有:1)本人戶籍證明;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有: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3)外國僑民須持有: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3)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
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 , 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 , 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 , 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
(三)登記
1.予以登記 。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 。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后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并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 ,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
【新婚姻法2021年婚姻法沒有辦結婚證 2021結婚程序是什么,結婚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請撤銷婚姻嗎】2.不予登記 。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 , 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
結婚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請撤銷婚姻嗎
結婚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請撤銷婚姻,可撤銷婚姻 , 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 , 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失去法律效力 。
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對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的婚姻 , 是都規定為無效婚姻,還是分別規定為無效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存在著不同的意見 。
一種意見認為,新婚姻法不宜將不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分為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二種情形,應當統一規定為無效婚姻 。主要理由是:
(1)我國實行的是結婚登記制度 , 要求結婚的男女在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應當具備的實質條件的情況下,還應當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要求結婚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婚姻法規定的,予以登記 , 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才確立了夫妻關系 。即使要求結婚的男女當事人弄虛作假、欺騙婚姻登記機關或者婚姻登記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等 , 使某些欠缺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當事人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成為夫妻 , 那么,否認或者撤銷這種婚姻關系的法律效力 , 必須由國家行使 。因此,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婚姻只有規定為無效婚姻 , 國家才能有權干預 。
(2)可撤銷婚姻與法理相悖 。結婚中的自由戀愛是當事人的私事,而結婚登記則是一種行政法律行為,行政行為沒有民事行為中那種無效與可撤銷的區分 , 不能濫套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則 。
另一種意見認為,新修正的婚姻法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規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主要理由是:
(1)從法學理論上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是有區別的 。如申請的當事人不同 。可撤銷婚姻必須由具有撤銷權的“婚姻”當事人提出;無效婚姻除了“婚姻”當事人可以提出婚姻無效的申請外,國家有關部門或利害關系人也可以依職權或者依據法律的規定 , 提出某一婚姻關系為無效婚姻的申請 。再如申請的時間不同 。可撤銷婚姻當事人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必須在法律賦予其行使撤銷權的期間內提出,超過該期間,撤銷權消滅;提出婚姻無效的申請 , 往往以客觀是否存在著法定無效婚姻的情形為準 。
(2)無效婚姻多是違反社會公德、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對此種婚姻,國家應有主動干預的權力 。可撤銷婚姻多是違反私人利益的,對此只有當事人和法律規定的有請求權的特定人才能請求撤銷婚姻關系 。例如,因脅迫而結婚的 , 有的婚后建立了感情,家庭和睦 。因此,是否撤銷因脅迫而建立的婚姻關系,申請的權利宜由當事人行使 。因脅迫結婚的應當規定為可撤銷婚姻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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