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婚姻自由原則 淺談我國婚姻自由原則的多角度完善】
婚約在我國可謂源遠流長,自西周王朝創立“六禮”的婚娶制度至今已有3000余年的歷史 。然至今日,民間的婚約依然大量普遍的存在,而我國婚姻法卻對此未做規定 ?;橐龇ǖ?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 ?!泵穹ㄍ▌t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钡?,婚約解除后大量財產糾紛的出現嚴重沖擊了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利,在實務中法院陷入了兩難境地 。因此 , 將婚約納入法律調整的軌道首先是依法治國和嚴格保障當事人婚姻自由的要求 。
一、婚約概述
婚約(marriagecontract),是指“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 。[1]婚約的成立即訂婚 ?;榧s制度淵源于古代社會的買賣婚姻,當男方向女方支付了一定的金錢或實物以后,女方便負有在一定期間內與男方結婚的義務,婚約問題由此而生 。
婚約在歷史上大致經歷了早期型婚約與晚期型婚約兩個發展階段 。[2]在古代社會的早期型婚約中,訂婚是結婚的必經程序 , 婚約被賦予強大的法律效力,無故毀約將受到法律制裁 。在我國古代禮制中 , “六禮”中的納采、問名、納吉、納-征都與婚約有關 。古巴比倫王國的《漢穆拉比法典》中也有“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訂立契約 , 則此婦非其妻”的規定 。
晚期型婚約指近、現代社會的婚約,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建立和“自由”、“民主”、“平等”的思想滲透到婚姻家庭領域 , 婚約的訂立不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而成為一種習慣程序,婚約的效力也大大減弱,毀約也不再承擔法律責任 。如《墨西哥民法典》第142條規定,“不能對婚約中不遵守約定的行為規定任何處罰措施 ?!盵3]
二、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婚約的態度及評析
(一)從我國現代婚姻法律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 , 目前我國立法對婚約采取了以下的態度:
1.法律對婚約“既不禁止,也不提倡” , 婚約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男女雙方在結婚前是否訂婚,完全由男女雙方自愿決定 。男女雙方沒有婚約,可以依法直接結婚 。男女雙方訂有婚約,也無必須結婚的義務,任何一方可以隨時向對方提出解除婚約 。
2.婚約訂立者應達到一定的年齡 。[4]雖然訂婚并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 但訂立婚約之目的是為了將來結婚 , 所以婚約的訂立者必須具有一定民事行為能力 , 能夠認識到婚約的法律意義,并自愿做出是否訂立婚約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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