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夫妻因感情破裂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相識,1991年7月10日生育一子王某某某(現已成年),1992年2月15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2006年8月11日生育一女王XX 。原告主張現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婚生小孩王XX由被告撫養并由被告承擔全部撫養費 。另查明,小孩王XX有語言和聽力障礙,系殘疾人,可向茶恩寺鎮政府領取殘疾補助金 。庭審中 , 原告表示該殘疾補助金同意全部由被告代為領取 。上述事實有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及小孩王某某某、王XX常住人口登記卡、結婚證、法院電話談話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
法院判決:準原告與被告離婚,殘疾補助金由被告代為領取
本院認為 , 第一、原、被告于1990年相識后結婚,并生育一子一女 。現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稱其愿意與原告離婚 , 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 本院予以支持 。第二、關于小孩王XX的撫養 。被告表示同意原告關于撫養小孩王XX的意見 , 故本院按原、被告雙方的意見,由被告撫養小孩王XX并承擔小孩的全部撫養費 。小孩王XX的殘疾補助金,原、被告意見一致,由被告代為領取,對此本院予以確認 。
律師說法:殘疾補助金可由監護人代為領取嗎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因感情破裂離婚殘疾補助金可由監護人代為領取嗎】監護人的職責是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本案中,被監護人為殘疾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 其監護人有管理和保管其財產的法定義務,因此,法院判決合法合理 。
綜合上面的介紹,根據法律規定,符合條件的殘疾補助金可以由被告代為領取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 , 對于殘疾補助金可由監護人代為領取嗎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 , 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94常識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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