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離婚所需的材料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 , 離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原領證的地方) 。
需要攜帶的東西有:
第一、雙方當事人的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第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應相一致,否則先到有關部門更正,身份證在有效期內)
第三、結婚證(最好兩本);
第四、(雙方已簽字)
【離婚都用啥手續辦理 辦理離婚的手續有哪些】第五、雙方各2張小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
二、辦理的手續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 , 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
法院開庭審理的程序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 , 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 , 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 。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 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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