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條件與程序分別是什么
條件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 , 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 ,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 。
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 , 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 。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確已破裂” 。
【離婚的程序包括什么和什么 離婚的條件與程序分別是什么】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 。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 。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志 。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
程序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五)、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 。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 。××婚姻登記處” 。注銷后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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