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有限產權房屋的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對夫妻房產在離婚時的分割作出了詳盡的規定:
首先,如果雙方均主張房產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 , 可以通過競價的方式,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該房產所有權,同時按競價的房價款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
其次 , 如果只有一方主張房產所有權的,那么由主張的一方取得房產所有權,同時由雙方協商確定房產的價值,如果不能協商確定,則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該房產作出評估 , 取得房產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最后 , 如果雙方均不主張房產所有權的,則根據雙方的申請拍賣該房產,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
有限產權房屋主要形式有:
(1)單位提供土地 , 職工提供資金共同建房,房屋產籍落在單位名下,即準商品房 。職工享有占有權、使用權和有限處分權,占有、使用權可以繼承,可以對內、對外出售 , 在對外出售時,單位收回與其投入的土地等價的資金 。
(2)單位以大比例、職工以小比例投資建房 , 即民建公助 。房屋產籍落在職工名下,并規定職工在一定年限內不得出售(一般為五年),限制限期滿后房屋執照發給職工,職工在出售或出租時,單位享有優先購買權和承租權 。
具體處理離婚訴訟中有限產權房屋所存在的問題,一是難以確定夫妻對有限產權房屋享有的權利范圍 。如夫妻雙方享有的完整的占有權、使用權和不完整的收益權、處分權等,房屋的按份共有關系并不是十分清晰、明確 。而離婚案件分割財產時,是權利分配的具體化,必須是具體的權利或是定量的財物,因此在判決時,就難以確定具體權利歸屬夫妻任何一方 。二是難以確定有限產權房屋的價值 , 依照法律規定 ,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離婚時應予以分割 。對一般財產的處理,往往要先確定其實際價值,再調解或判決產權歸屬一方,并給付另一方一半的補償 。由于產權的不完整性,致使難以認定夫妻共同享有的價值 。價格評估只能計算全部產權的價值,而不能計算夫妻雙方享有的那部分產權的價值;按夫妻投入的價金計算部分產權的價值;又忽略了房屋的升值部分(當前絕大多數有限產權房屋出售價格都高于原來集資價金),不能體現夫妻共同財產的實際價值 。
有限產權房屋的分割方法
【民法典關于離婚房產分割 離婚案件中有限產權房屋的處理】所以我們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限產權房屋 , 除應遵循相關法律所規定的男女平等,照顧無過錯方、保護婦女和兒童權益、利于生產生活等一般原則外,還要充分體現維護國家、集體財產利益,平等,保護售購房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法律原則,從而才能依法規范調整有關房改所產生的法律關系 , 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解決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有限產權房屋的紛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對離婚案件當事人在何種情況享有使用、承租權作了具體規定,并同時規定對有限產權房屋的處理可參照使用權、承租權的規定 。首先應確定該有限產權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財產 。原則上只有屬于婚后共同財產才能分割 。應該依照婚姻法有關規定,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那部分財產進行分割 。因此,對雙方共同投資取得產權的 , 當“部分產權”分給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后,應按所得房屋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判令“部分產權”歸夫妻任何一方所有,另一方依法予以經濟補償:
(1)婚前由一方取得產權房屋,婚姻關系存續8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取得本單位部分產權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取得部分產權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單位同意變更房屋產權共有關系的 。
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 。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并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離婚協議書內容至少應包括:⑴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⑵子女撫養;⑶財產處理;⑷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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