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離婚怎么辦理,異地可以辦理離婚手續嗎
一、可以在異地辦離婚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之相關規定 , 離婚手續應在戶口所在地辦理 。但是有的夫妻常年居住在異地生活工作 , 感情不和離婚時,可以在異地辦離婚嗎?如果協商不成 , 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進行起訴離婚 。也可以提供雙方居住滿一年的證明,在異地辦理離婚手續 。但是在異地只能是起訴離婚 。
二、異地離婚手續如何辦理
在異地辦理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離婚的途徑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
1、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 , 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 , 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 。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
【異地能辦理離婚嗎 異地離婚怎么辦理 異地離婚怎么辦理,異地可以辦理離婚手續嗎】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 。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 , 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
2、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 , 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 , 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
(2)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 , 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 。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 , 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
(3)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 。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開庭審理前 , 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 , 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 , 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 。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 雙方互相辯論 。
3、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 , 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 。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 , 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 。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 , 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 , 發給離婚證 。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蹤 , 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 , 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第一千零八十條 【婚姻關系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 , 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 。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 , 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 , 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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