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都在外地離婚應如何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 , 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所說的住所地 , 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 , 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 , 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雙方都在外地怎么起訴離婚 雙方都在外地離婚應如何起訴】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現居住地未滿一年,則應視其沒有經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 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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