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流程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第二次起訴離婚流程: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 。
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
2、調解 。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 。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 , 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
3、開庭審理 。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 , 即進行開庭審理 。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 , 宣布法庭紀律 。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 , 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 , 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 。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 雙方互相辯論 。
第一次離婚半年后,即可以去法院起訴對方,第二次離婚一般都會判決離婚的,要在開庭時說清雙方矛盾及提出相關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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