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小靜(化名)與小濤(化名)登記結婚,不久,小靜父親從銀行取出10萬元交給女兒 , 稱這是自己給女兒的陪嫁,讓小兩口拿該錢買車 。然而,小靜執意不要,在買車當天,小靜為其父就10萬元購車款出具了欠條 , 當時丈夫小濤并不在?。云拮癰欄復蚯誹醯男形斂恢? ,后汽車登記在小濤名下 。半年后,小濤以與妻子感情不和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該起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 , 小靜父親將女兒和女婿一同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償還自己10萬元購車款 。
【分歧】
【離婚了陪嫁東西可以拿回到娘家嗎 夫妻離婚娘家可以要回陪嫁物品嗎】給女兒結婚準備的嫁妝款,在女兒離婚訴訟期間能否要回?針對原告與兩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與兩被告是民間借貸關系 。登記結婚后不久,原告將10萬元交付給女兒,且女兒為父親出具欠條一份 , 該筆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兩被告共同償還 。
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與兩被告之間是贈與關系 。原告明確表示其出資購買的轎車系為兩被告結婚準備的陪嫁,從實質上講,轎車應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民間借貸關系是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貸關系 。借貸關系的成立除了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貸的合意外,還要有出借人實際交付借款的行為 。本案中,原告取出10萬元,是為其女結婚購買轎車準備的嫁妝款 。雖女兒為父親出具欠條,但該欠條出具時被告小濤并不在場 , 該欠條并非建立在借貸關系的基礎上,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借貸合意 。因此 , 原、被告之間沒有形成民間借貸關系 。
第二,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轎車購買于兩被告辦理結婚登記之后 , 且原告明確表示轎車作為女兒結婚的陪嫁,并將車輛登記于女婿名下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由此可見,該轎車是原告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 系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 , 原告與兩被告之間是贈與關系 。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要求兩被告返還購車款10萬元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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