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今年40多歲 , 與妻子結婚5年有余,我們感情一直很好 , 但美中不足的就是她一直不愿生育,可我卻很想要自己的孩子 , 幾次做她工作,她明確表示不愿生育 。我認為她侵害了我的生育權,想起訴離婚,這樣的訴求法院會支持嗎?
律師回復:
可以起訴離婚 。
近年來 , 以生育權被侵害為由提出離婚訴訟的案件日益增多,為了對新出現的案件情形進行有效規制 , 維護有序的生產、生活狀態,最高人民法院又專門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其中就對該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
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如果你們感情尚未破裂 , 僅僅以生育權被侵害為由要求離婚的話,法院不會支持你的訴求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
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應準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 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蹤 , 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
為了使得“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標準更加明晰化 , 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出臺了相應司法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 ,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久治不愈的 。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 , 騙取《結婚證》的 。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 , 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 , 確無和好可能的 。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 , 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 , 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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