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認為網絡用戶在“百度百科”上對其已故父親詞條的編輯行為侵犯其父名譽,原告趙某將平臺方百度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 要求判令百度承擔恢復詞條原狀、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6元 。
2019年8月2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認定百度公司構成侵權,應向趙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其名譽 。此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以及第三十六條規定,名譽權被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 , 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亦規定 , 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同樣賦予死者近親屬就侵害死者名譽利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 。
此外,法院認為,對死者進行負面的社會評價,不僅侵犯了死者的名譽 , 也影響到近親屬整體利益以及個人利益 。因此,對于死者任一近親屬,均有權請求法院對死者人格權進行保護,也可以同時基于其近親屬身份追究侵犯其本人人格權的責任 。
法院認為 , 百度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其開辦的百度百科,為互聯網用戶上傳、瀏覽各類信息提供開放的平臺 。對于百度公司是否構成侵權,應當根據《侵權責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其是否履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即信息披露和審核義務等方面進行分析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 。《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后注冊賬號 。
法院審理后認為 , 本案中,百度公司已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披露涉案詞條編輯人的注冊信息 。涉案百科用戶注冊賬號時,我國尚未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網絡用戶注冊時進行實名認證,因此百度公司無法提供該用戶姓名、身份證號等實名認證信息不存在過錯 。趙某要求百度公司繼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法院不予支持 。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
據此,法院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注冊網絡用戶實施的侵權行為,應當在被侵權人有效通知的情況下采取必要措施 。但是對于應當知道的侵權行為 , 網絡服務提供者則要進行主動審核并采取措施,否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法院在判決中強調 , 在用戶創造、編輯詞條過程中涉及的知識共享及觀點表達,存在引發侵權的風險 。作為“百度百科”的管理者,百度公司應當具備預防上述風險發生的意識,并應當根據其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加以規制 。尤其是對于人物類詞條的編輯,因涉及對人物的評價 , 加之人人可以編輯的運行機制,極易出現主觀化、情緒化及特殊針對性的表達 。因此百度公司對于“百度百科”人物類詞條編輯的監管力度無疑需要提升 。
本案中涉案百度用戶對涉案詞條進行兩次編輯 , 均未提供任何參考資料,修改原因缺乏客觀依據 , 但均短時間通過 。說明百度公司未通過有效措施對人物類詞條編輯存在的風險加以預防和控制 。
法院判決百度應當賠償趙某精神損害撫慰金,并向其公開賠禮道歉 。對于原告要求百度公司清理和刪除涉案百科用戶發布于百度貼吧、搜狐網、360 百科中對《紅珊瑚》作者的錯誤信息 , 法院認為,搜狐網、360 百科并非百度公司經營,其無法處置網絡用戶在上述平臺發布的內容;雖然百度貼吧與百度百科均由百度公司開發并管理 , 但二者分屬不同產品,使用規則亦存在較大差別,不宜在同一案件中進行審理,趙某亦未提供證據證明侵權事實 , 因此對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
此外 ,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本案看似一個網絡百科的詞條被篡改,但其結果不單是對特定受害人名譽權的損害,更影響到網絡百科的真實性、客觀性、權威性,影響到互聯網用戶的利益,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百度公司為了降低運營風險而在《百度百科用戶協議》中擴充免責內容的做法并不足取 。百度公司在保持、促進網絡百科知識共享、人人協作、獲取便捷的同時,有責任充分運用日新月異的互聯網技術提高審核系統的邏輯判斷、運算能力,輔之以增強對詞條創建、編輯的人工審核力度,營造風清氣朗的網絡空間,讓網絡百科類產品真正服務于社會,服務于互聯網發展 。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于2019年8月23日發布《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對兒童個人信息從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等全生命周期作出了規定,力求實現對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的全面覆蓋 。這是我國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的首部專門性立法 , 具有里程碑、開創性的意義 。
《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網絡從事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等活動 。兒童,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
(1) 網絡運營者應當設置專門的兒童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和用戶協議,并指定專人負責兒童個人信息保護 。
(2)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 , 應當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兒童監護人,并應當征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 。
(3) 在征得同意時 , 應同時提供拒絕選項,并明確告知目的、方式、范圍,存儲的地點、期限 , 更正、刪除兒童個人信息的途徑和方法等事項 。
(4) 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兒童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兒童個人信息 。
(5) 網絡運營者存儲兒童個人信息應當采用加密措施 , 不得超過實現其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需的期限 。同時對刪除權、數據泄露通知等制度規定了更高標準 。
(6) 網絡運營者對其工作人員應當以最小授權為原則 , 嚴格設定信息訪問權限,控制兒童個人信息知悉范圍 。
《規定》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指導推動網絡運營者制定兒童個人信息保護的行業規范、行為準則等,加強行業自律 , 履行社會責任 。
《規定》的出臺意味著未來我國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工作將有法可依、有據可循 。此外,《規定》的制定和實施 , 也可以為我國正在研究制定的個人信息保積累經驗,提供有益的實踐素材 。
近期 , 在嗶哩嗶哩視頻平臺上自媒體號“愛玩客”主播“考拉”的推薦下,不少消費者在GOGO商城上以低價購買多臺手機產品,隨后遭遇無法發貨的情況 。商城負責人隨后在群內告訴消費者,需要“刷單”平臺才有貨源,同時還會有傭金 。不少消費者投入更多錢進行刷單 , 目前共有幾百位消費者下單,涉及金額高達上千萬 。
8月16日,GOGO客服在微信群內出具了一份蓋有紅色公章的“GOGO商城”運營主體“沈陽博聚創思傳媒有限公司”發布的聲明,稱受到行業調整影響 , 公司要良性退出市?。?把消費者的產品購買金額變成自愿出借金額,公司會分3年還清 。
8月23日晚間,自媒體博主“愛玩客”發布《關于“GOGO商城事件”進展的說明》,表示將向司法部門起訴GOGO商城負責人曾磊及其關聯公司“沈陽博聚創思傳媒有限公司” 。目前,GOGO商城高管、“愛玩客”投資人之一李巖婷已被沈陽經偵帶走調查 。B站也表示,“愛玩客”賬號及關聯賬號“玩客辣評”發布疑似不實內容 , 存在較大爭議和風險,已給予這兩個賬號封禁的處理,等待有關部門進一步調查結果 。
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有效成立后,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一方遲延履行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 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
GOGO商城作為經營者,在買賣合同訂立后應當履行發貨義務 。如果無法履行網絡購物合同,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退還全部貨款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
此外 , 《合同法》第七十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據此,GOGO商城發布聲明把消費者的產品購買金額變成自愿出借金額,這種單方面把買賣合同變更為借款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和以及《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GOGO商城涉嫌,目前有關部門已經展開調查 。若調查GOGO商城行為屬實,則消費者可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主張自己基于錯誤認識做出的意思表示 , 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合同 。
自媒體“愛玩客”號稱是國內首家專業電子產品拆解平臺,憑借大量粉絲的信任與支持,“愛玩客”主播“考拉”大力推薦大家在GOGO商城上以低價購買多臺手機產品,包括創建粉絲群 , 說給大家發福利,來給商城進行引流 。對此廣告推廣行為“愛玩客”及其旗下主播“考拉”應承擔怎樣的廣告推廣責任呢?
根據《廣告法》第二條第四款以及《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并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互聯網廣告的發布者 。“愛玩客”及其主播接受 GOGO商城的委托在其平臺推廣商品構成廣告發布者 , 應受《廣告法》以及《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對廣告發布者的制約 。
【百度百科詞條涉名譽侵權百度被判擔責】《廣告法》第三十四條和《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要求,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 , 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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