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的細節︱在“風眼”中抉擇:兼顧法律的照拂與情感的回應】

我曾以為,嚴密的法律邏輯就是要將繁雜的世間萬事簡化為構成要件,蒙上眼睛、摒棄情感,以剛性的法律條款裁斷糾紛 。但審的案子多了,才發現 , 之所以要有法官,就是要給“無情”的法律文字注入人之元素,使其恢復適度的柔軟與彈性 。我們以法律邏輯的推導使理性思維與法治思維緊密結合 , 我們以法律邏輯的演繹闡述著裁決的價值導向和正當性 。
法律思維有三個關鍵的領域,它們是法律概念及體系的建構、法律的獲得和判決的證成 。法官所處的領域就是法律的獲得和判決的證成,即司法領域 。
為了做好這個司法領域的事,我們又要解決三個基本的問題:第一個是事實的發現,即對法律事實的確認問題 。第二個是法律的獲?。匆嚀宓陌訃妨⒁桓鼉嚀宓姆梢讕?。第三個是證明裁決的成立 。作為法官,我們要向社會公眾公開我們的推理過程,從而證明裁決結果的成立 。
兩個案件一起擺在了我的面前 。一個年輕的女子從26樓墜亡,一個剛剛踏入社會的小伙被發現死在了單位宿舍 。家屬們基于保險合同,以意外身故為由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 。
唐某,女,26歲,身高166厘米,體重50公斤 。事發當日,劉某等三人至唐某住處討要借款,雙方發生爭執 , 期間唐某墜亡 。事發樓層南北向過道北端墻面上安裝有窗戶,窗戶上部有東西兩面窗扇,窗扇寬40cm、高112cm,兩面窗扇之間窗框上有窗戶拉手兩個 。窗戶下部有獨立的玻璃一塊,在該玻璃外側上有劃擦痕跡 。窗戶內側為窗臺,窗臺寬17cm、高48cm , 窗戶下側窗框距過道地面112cm 。窗戶外側下部為水泥窗臺,水泥窗臺寬23cm,距窗戶下側窗框58cm 。在窗戶外側窗臺西部臺面上有東西側踩踏痕跡兩處 。經偵查,公安機關認為不存在犯罪事實,未予立案 。
尹某 , 男,21歲,無疾病史,被發現面部朝下趴在宿舍床上,周圍有嘔吐物,經120搶救宣布死亡 。經檢驗,其頭皮未及損傷,面部口鼻腔及周圍有嘔吐物附著,頸胸腹部及四肢未見明顯損傷痕跡 。檢驗過程中抽取死者心血一管檢驗,無常規毒物,乙醇濃度為8mg/100ml 。故根據尸表檢驗 , 死者體表未檢見明顯外傷痕跡,同時排除常規毒物所致中毒,結合現場勘查及調查訪問情況 , 尹某符合急性死亡特征,并排除他人侵害致死 。
冰冷的現場勘驗報告和尸表檢驗報告訴說著兩個年輕生命的消逝,但再沒有人能夠還原事發時的真實過程 。意外、病故、……客觀已匿于時間之中 。
“意外”之所以被稱之為“意外” , 它的特點就是出人意料 。在大部分“意外”事件中沒有目擊證人,沒有現場照片和影像資料 。在有限的不完備信息狀態下,我們在法律領域所能開展的只能是一種對因果關系的合情推理 。
保險條款中對“意外”的通常定義是:因外來的、突發的、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單獨地導致被保險人發生事故 。因此 , 是否構成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意外身故” , 就需要從這個定義入手,從已有證據推知過去,推導行為與結果之間,這件事與那件事之間的因果關系 。
文字的表達力和表達手段總是有限的,“法律語詞的含義或意義有一個確定的、沒有爭議的核心,但也有一個陰影地帶或開放的結構” 。任何定義都是一種對一般性情形的陳述 , 無法涵蓋這世間諸多特例 。所以無論是法律的適用還是合同文本的解讀 , 都需要法官在具體的案件中尋找文字背后的真實本意 。這就注定了法官的工作絕不是一個機械適用法律的過程 。只是這樣的解讀需要正當性和合理性,需要邏輯的支撐和推理的技術 。
其中的一種技術叫做“還原推導”,即通過對文字的擴展或限縮解釋還原其本意,但需要在推導時說明這項擴展或限縮的理由、來源,說明其正當性和合理性 。
這兩個年輕人的離去都事發突然且沒有顯見的疾病誘因,對“意外”的解讀就聚焦在了合同定義中的“外來”一詞 。
“外來”的字面意思就是從外部而來 。但,凡有人參與之事 , 必有主客觀兩面 。所以,“外來”也有主客觀兩層含義,即:客觀上強調某種危險或事故來源于外部,主觀上強調這種傷害后果不是被保險人所能預測,不是他所希望或追求的 。
因此,兩個案件的案情在被保險人的主觀性上出現了差異 。唐某自己主動翻越了窗戶,站在了26樓窗戶外側的窗臺上,將自己置于了高空墜落的危險境地 。她的這一主動翻越的行為成為了之后墜落的必要但不充分條件,存在著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對于這一事件 , 我們無法定性為保險合同意義上的意外身故 。
在不完全信息狀態下所進行的事實推理始終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 。法官所應作的就是以最大可能獲取信息以使推定的法律事實貼近客觀事實,最小化兩者間的偏差 。在信息無法增加的情況下,在規則指引下對法律事實作出合理推論 。
丁審凝視著面前的電腦屏幕,手中的煙頭忽明忽暗的閃著 。顯然,他正陷于糾結中,這種糾結來源于原、被告所主張的權利都具有一定的正當性 。但法官無法拒絕裁判,他不得不在不同的價值之間做出取舍 , 在相互矛盾的善中做出抉擇 。
2017年12月8日,A公司與B銀行簽訂了授信協議 , 由銀行向A公司提供2800萬元授信 。同日,A公司將其名下房地產為上述債務設定了最高額抵押 。2018年11月期間 , B銀行向A公司累計放款2600萬元用于流動資金周轉 。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 , A公司因不能清償他人債務被強制執行,上述抵押物被某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拍賣 , 拍賣成交日為2019年7月18日,成交價為6121萬元 。B銀行在拍賣過程中申請參與分配,并取得了包括借款本金及截至拍賣成交日止的利息共計2606萬元,該款由執行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向B銀行支付,并于2019年11月13日入賬 。
但從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11月13日期間,因B銀行實際未得到受償,所以在銀行系統內,這筆借款的利息仍在計算中 。于是,B銀行自2019年11月8日起到2020年7月2日期間,分29筆自動累計扣收了A公司78萬余元 。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B銀行歸還其扣收的78萬元利息 。
銀行在足額受償了截至抵押物拍賣成交日的債務之后是不是有權再依據借款合同約定收取拍賣成交日之后至實際受償日期間的債務利息 。這是該案的爭議焦點 。
從抵押物被拍賣到銀行實際拿到款項 , 這期間A公司確實存在違約 , 但它并沒有逃廢債的故意,抵押物的拍賣款足以覆蓋B銀行的全部債權 。而B銀行的權益也是合法的 , 作為債權人,在他的債權沒有實際得到清償時,它有權根據借款合同繼續計算利息 。
“就這樣吧 。”丁審猛吸了一口煙,掐滅了煙頭 。他做出了決定 。在A公司沒有逃廢債故意且B銀行的基本利潤已經得到保護的前提下 , 他決定保護實體企業 , 由金融機構讓渡部分收益 。
但在做出價值判斷后,法官所要面對的問題還有法律的獲取 。法官要為自己的觀點尋找法律的支撐,要進行裁判的證成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 。
這是丁審為其裁判所找到的法律條款,但證成的路徑還需要通過演繹與類推完成,即從明示的規則推導出隱含的、類推的規則 。
這一司法解釋所要規范的是執行程序中延遲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 。根據該條款的行文可推導出,被執行人財產被拍賣的,拍賣成交時即視為被執行人已履行其債務,故不再繼續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利息 。無論B銀行是通過在其他執行案件中參與分配受償還是憑生效判決自行申請執行,對A公司履行時點的認定標準應是統一的 。由此,法官完成了他的演繹推導 。
在個案中 , 法律并不總是明確而具體 , 在尊重法的文字的同時,還需解讀法的意圖,貫徹法的精神,做出符合時代需要的裁斷 。
2020年4月30日,三家人高高興興地搭乘著一輛小轎車回家過節 。車荷載5人 , 實載6人,4個大人,2個幼童 。零時已過,高速路上的人們大多陷入了疲憊 。但誰也不曾料想,悲劇就借著這沉沉的夜色 , 悄無聲息地降臨到了這六個人身上 。這輛小車被后方制動失靈的重型汽車追尾后旋即又撞上了前面的汽車,車上六人全部遇難 。經認定,重型汽車負全責 。
這輛車投保有駕駛人意外身故、傷殘險 , 保險人數1人,保額30萬元;投保有乘客意外身故、傷殘險,保險人數4人,每人保額30萬元 。兩個險種的總計保險人數為5人,保額150萬元 。
對于理賠,保險公司并無異議 。150萬元六個人平分,這是保險公司給出的方案 。但家屬們沒能達成一致意見 。有人想要找出那個“超載”的人,那個沒有坐在座位上的孩子,把他剔除出被保險人行列 。
一次事故,四個案件,三位法官承辦 。或許唯有法官們從程序到實體的一致行動才能解開家屬們的心結 。
本是朋友的三家人,滿含期待地相約踏上歸家之旅,在上車的那一刻,一定沒有人認為他們中的哪一個應是被“拋棄”的“超載”之人 。他們開心地彼此接納,也應視為他們寬容地愿意彼此分享所能獲得的保險保障 。乘坐機動車輛的自然人均可作為乘客意外險的被保險人,保險的補償和保障功能亦應平等地及于事故中的所有車上乘客 。因此,除司機家屬單獨獲賠駕駛人意外身故險項下30萬元保險金外 , 其余五人家屬應平均分配乘客意外身故險項下120萬元保險金 。我們并不肯定超載行為,但在超載非事故原因的情況下 , 應平等對待事故中的受損方 。
四份判決書以統一的說理和裁判尺度在同一天送達到了三家人手里 。法官們唯愿以自己的文字喚起生者的共鳴,念及親情與友情,念及三個家庭因此次事故所遭受的同樣的不幸,理性對待經濟上的彼此分擔和互相扶持 。
法律總是一般而抽象,但現實卻是特殊和具體的 。法官應盡最大可能地兼顧法律的權威性、穩定性和公平正義 。唯有在法律規范適用于具體案件會導致明顯有悖于情理或顯失公平時,可以公平之名行衡平推導 , 以使裁決結果符合一般人的忍受程度 。
但有這樣一群人,他們卻始終處于紛爭的“風眼”,以自己的學識和智慧進行著化解與裁判 。這是這群人的自我選擇 , 也是這份職業所賦予的使命和責任 。他們在司法領域的各環節,以冷靜而嚴謹的法律邏輯闡釋著公正的細節,以使陷入紛爭的具體的人得到法律的照拂與情感的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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