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利就有救濟 。婚姻關系的一方對另一方有要求婚姻的穩定的權利 。而“第三者”的行為則是一種嚴重侵害該權利的行為 。對此侵權行為,婚姻關系的受害方當然可以尋求法律的救濟方式 。
從民法學的角度,受害方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救濟方法:停止侵害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
【民訴第三人救濟的方式 “第三者”問題的民事救濟】停止侵害請求權 。“第三者”侵害配偶權,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請求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 賠禮道歉 。
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三者”侵害配偶權 , 既可能造成財產損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損害,而后者可能是受害一方最重視的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精神損害是相對于物質損害而言的,它包括精神痛苦與精神利益的損失 。精神痛苦主要指權利人因人格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導致其精神活動出現障礙或使人產生憤怒、絕望、恐懼、焦慮、不安等的情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 受害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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