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離家出走怎么離婚 夫妻一方離家出走的離婚程序】對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到法院,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用公告方式送達 。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關系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果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
二、文書送達及審理期限
法院對于起訴書、通知舉證和開庭日期等送達公告期是60日 , 判決后對判決書送達公告期還需要60日公告期 。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的案件,訴訟期限大大延長了,一般的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在三個月內結案,適用普通審理程序的,也會在六個月內結案,而離婚訴訟的被告失蹤或下落不明的,加上公告期計算至少需要六個月才能結案 。
三.法院審理及判決情形
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另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公告送達后,被告仍未找到,就要缺席判決 。但判決結果并不是一定要判決離婚,人民法院還要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還應當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
如果一方(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蹤滿兩年的,人民法院會判決離婚;對于下落不明或失蹤未滿兩年,又沒有其它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 , 人民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 。
附:相關法律規定
1、《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
2、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夫妻一方下落不明 , 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 , 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
3、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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