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 , 農村的大部分青壯年勞動力涌向城市,他們在開始自己所向往的城市美好生活的同時也忍受著與妻子或者丈夫分居的痛苦 。隨著夫妻分居時間越長 , 夫妻間的感情也變得越發淡薄 。其中就有一部分夫妻因為各種原因出現感情危機,雙方如果無法達成離婚協議,一方當事人勢必會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但對在外務工多年的當事人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很顯然,原告應該向被告在外務工的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 。但在現實中,原告往往會選擇被告戶籍所在地(原、被告戶籍一般在同一個縣)法院提起訴訟 。因為一方面原告認為被告在外打工多年可能會在打工地形成一個比較好的關系網,無論在取證還是在訴訟過程中都會遇到一定阻力;另一方面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會因為原告提供不出被告在打工地經常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而不予受理 。
因為被告在外務工多年,被告戶籍所在地以前的鄰居對原、被告之間夫妻感情的好壞都不會太了解,被告在經法院通知以后總是會以工作太忙為由不應訴 , 由于被告的缺席,原告提供的證據得不到質證 , 從而使法院無法查清原、被告之間夫妻感情、子女、共同財產等情況的事實,因而難以作出公正的判決 , 更不利于化解原、被告之間的矛盾 。
訴訟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的終極措施 , 如果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相互推脫,這無疑對當事人的訴權是一種極大的侵害 。為了充分保障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訴權,筆者對在外務工多年的當事人之間的離婚訴訟的管轄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及管轄 外務工多年當事人離婚訴訟的管轄問題】一是制定相關責任追究制度要求各地法院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 對應該由本院受理的案件,不得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諉 。二是應規定各單位或房屋出租業主對在本單位工作或租住的外來務工人員有出具經常居住證明的義務,從而解決原告取證難的問題 。三是對被告回到戶籍所在地短暫居?。⒈桓婢僥芄患詞鋇酵サ陌訃? ,應由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從而達到方便當事人訴訟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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