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離婚調解的人有哪些
離婚案件適用調解在程序上、實體上都要求婚姻當事人的自愿,婚姻的當事人雙方在離婚案件中參與調解是必然的,除此以外 , 婚姻當事人的父母也可以參加調解,往往會在調解中起到決定性影響 。
1、婚姻當事人是參與調解的主要主體 。從法律上講 , 婚姻是兩個人的事,是否離婚也是婚姻當事人兩個人的事,要對離婚案件進行調解 , 婚姻當事人接受調解程序后,自己參與調解全過程,并清楚的表達自己的意愿是順理成章的 。
2、當事人的父母是參與調解的第二主體 。《民事訴訟法》規定,在離婚案件的代理中 , 離婚或者不離婚的意見,只能由當事人自己向法院表達,而不能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表達,即使當事人對訴訟代理人有特別授權也不行 。
這是對“具有人身屬性的意思表示不能代理”的一種強制性規定 , 但這一規定只是針對當事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的情況 。對于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案件來說,這個規定是不合時宜的,因為當事人本身根本不能進行意思表達,如果不顧客觀存在的法律事實,硬是死搬硬套地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表達是否離婚及其他問題的調解意見,將不利于案件的審結 。
此外,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在書面表明自己的意愿后,因為客觀原因無法參與調解現場,要求委托父母代為參與調解,如因為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予以準許,將給當事人增加訴訟成本 。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離婚調解什么人可以參加 參與離婚調解的人有哪些】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 , 參與離婚調解的人可以是當事人雙方,而且這個也是最常見的,除了雙方當事人那么他們的父母也是可以來參與離婚調解的,因為這個離婚對于父母們也會有相應的關系,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94常識網相關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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