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婚姻離婚管轄 涉港離婚糾紛可以調解離婚嗎】涉港離婚糾紛可以調解離婚嗎
涉港離婚糾紛可以調解離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 , 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民事案件審判中的調解,有利于當事人互相諒解,自愿協商解決糾紛,減少執行中的困難 。按照上述規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調解實行當事人自愿原則,具有選擇性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 , 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 , 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離婚案件調解后會有什么樣的結果
離婚案件經法院調解后,會產生三種不同的結果:
1、雙方達成同意和好的協議,原告撤回離婚訴訟 。一般情況下,這種情況不需要發給調解書 ,
但要將調解的筆錄存檔 。
2、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一方離婚轉化為雙方自愿離婚 。人民法院應按照協議離婚的內容制作調
解協議書,發給雙方收執 。離婚調解書送達后,與離婚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是婚姻關系合法解除
的依據 。
3、調解無效,離婚訴訟繼續進行 。這種情況既可能是原告堅持離婚請求,被告不同意離婚;也
可能是當事人雖然就離婚問題取得一致意見,但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問題未能達成協議 。人民法院應
該根據雙方感情是否破裂及其他事實,依據法律作出判決 。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對這些離婚案件的話 , 一般來說,在正式訴訟程序開始之前都會有一個調節程序的 , 在這個調解程序成功之后,那么當事人就不可以向人民法院就這一個類型進行起訴 。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94常識網相關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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